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房住不炒”总体定位,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坚持全市“产业强市、旅游兴市”的实践定位,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全市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000套,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障对象。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指导〕
(二)确定房源及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指导〕
(三)科学合理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经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审定后,纳入国省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发展,促进实现职住平衡。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其中,主城区重点实施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五通桥区、夹江县、沙湾区依托晶硅光伏产业、核技术应用产业、高端不锈钢制品产业,重点利用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峨边彝族自治县重点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县(市、区)要精准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主要以租赁补贴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和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房源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支持。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开展项目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其他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也均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六)严格质量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指导〕
(七)规范运营管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房源清单、保障对象清单、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提升“一网通办”工作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自持主体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运营管理、清理退出的全过程监督,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字经济局、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八)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转租、转借、擅自调换,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结合我市“四区布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当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将已立项、选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拟用地列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2.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3.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落实资金保障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包装、入库等工作,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规定享受税收政策支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金融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积极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以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字经济局、市营商环境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乐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详见附件),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
(三)做好监测评价。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市政府纳入相关考核。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受理部门、办理流程、保障条件、准入申请、分配使用、日常运营、退出管理等相关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实施细则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